
公告日期:2022-05-0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1 年度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T&C LAW 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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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1 年度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473
敬启者: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根据与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公司”)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熊琦律师、赵龙廷律师(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公司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2021年第一期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或其它需要说明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相关法律意见。
2. 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确认函、说明函及其他材料,且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判断,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承诺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和
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对发行人的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不作实质性评述。
6.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及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债券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已发行未兑付优质企业债券基本情况
发行人全称: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债券简称:21 杭交投债 01/21 杭交投
发行规模:10 亿元
债券余额:10 亿元
债券利率:3.88%
债券期限:10 年
起息日:2021 年 7 月 30 日
到期日:2031 年 7 月 30 日
含权条款及报告期内行权情况:不设含权条款
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 已发行未兑付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基本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10 亿元,已使用 8.19 亿元,
实际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8.19 亿元,符合《2021 年第一期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报告期内,已发行债券不存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情形。
(二)募投项目合法合规性及投资进展情况
1. 募投项目合法合规性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不
涉及募投项目合法合规性。
2. 募投项目投资进展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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