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30
2022 年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优质企业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已发行未兑付优质企业债券基本情况...... 3
二、已发行未兑付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
三、结论性意见...... 5
2022 年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优质企业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3BJ(法)字第 0581 号
致: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发行人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书面证明,并且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
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和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发行人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评估、评级等内容,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但前述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及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7、本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已发行未兑付优质企业债券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已发行未兑付的优质企业债券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2年末发行人已发行未兑付优质企业债券基本情况
单位:亿元
发行 债券 债券利 债券期限 含权 2022年
发行人 债券简称 规模 余额 率(%) 起息日 到期日 (年) 条款 度行权情
况
北京亦庄国 21 亦庄 2021-07- 2024-07-
际投资发展 国投债 30.00 30.00 3.40 19 19 3 无 无
有限公司 01
北京亦庄国 21 亦庄 2021-07- 20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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