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31
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1 年 1-6 月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或“本集团”)成立于 2012 年12 月 07 日,经《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通政复[2012]16 号)批准设立,由南通市人民政府授权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组建。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6000586539525 的《营业执照》。
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通政复
[2012]16 号文)及章程的规定,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 亿元。出资方式为:(1)由南通市人民政府授权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货币资金30亿元注入;(2)以对东港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心、路灯管理处、绿化造园总公司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作价后注入;(3)以南通建筑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南通市工贸技工学校、南通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燃气总公司、自来水公司等 7 宗地产和电表二厂、遣送站、节能保温材料厂、纺织器材厂等 4 宗改制托管土地,经市政府批准土地和房产整体划转给城建集团,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用途意见、城建集团换领新用途房屋产权证后,按现状补办新用途的土地出让手续,返还土地出让金,评估作价注入;(4)在规划的南通轨道交通出口处及站场周边控制的经营性用地中划出约 2000 亩注入城建集团,相关手续有建设主体及相关部门配合办理;(5)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相关房产评估作价注入城建集团;(6)条件成熟时,将城市绿化带中的建筑物和绿化用地及其他一些城市基础设施评估作价注入城建集团;(7)燃气总公司和自来水公司股权从国投公司划入城建集团。
2014 年,集团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10.55 亿元。
根据《关于同意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6 年增资的批复》(通国资发
[2016]29 号),为了支持集团的运营发展和实体化改革,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向集团增资 15 亿元,以货币资金出资。
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增加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资产的通知》(通国资发[2018]78 号),按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南通市国资委的所有权益 18,802,896,430.59 元,授权本集团经
营管理,其中 25 亿元增加注册资本,其余增加资本公积。
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增加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批复》(通国资发[2018]322 号),将财政已拨付用于轨道建设的资金增加注册资本 303,010 万元。
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增加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 14 亿元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将 2019 年 11 月南通市财政转入的 14 亿元轨道
专项资金转增注册资本。
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增加南通城市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 10 亿元注册资本的批复》(通国资发[2020]60 号,同意将市财政拨付的 10 亿元
轨道专项基金转增注册资本。
上述增加注册资本 453,010 万元,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实收资本人民币 154.851 亿元,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55 亿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贤,公司注册地址:南通市工农南路 150-1 号政务中心北
楼十楼。
公司经营范围: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绿化造园、景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集团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07 日至 2062 年 12 月 06 日。
本集团 2021 年 1-6 月纳入合并范围内的二级子公司共 16 家 ,详见本附注“八、
合并范围的变化”及本附注“九、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相关内容。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集团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并基于附注“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所述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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