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0
2021 年第一期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021 年第一期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牵头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
联席主承销商
2021 年 4 月
2021 年第一期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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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承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
债务。本期债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系发行人,本期债券偿债来源主
要由募投项目收益及发行人经营收益构成。
二、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发行人领导成员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四、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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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
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承销商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及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均已出具综合信用承诺书,明确了
诚信自律要求和违规惩戒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审计机构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变更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原因系瑞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被立案调查中,出于后续业务经营考虑,发
行人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新任会计师事务所。
本次变更对发行人经营、审计工作及本次债券发行不会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21 年第一期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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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发行额: 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 RMB1,500,000,000.00)。
(三)弹性配售额: 人民币伍亿元整( RMB500,000,000.00)。
(四)计划发行额: 人民币贰拾亿元整( RMB2,000,000,000.00),
为基础发行额与弹性配售额之和。
(五)强制触发倍数: 申购总量达到基础发行额的 10 倍。
(六)弹性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
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发行定价过程中
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
1、如申购总量达到基础发行额但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额,不得
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进行配售,本期发行总额为
基础发行额(即 15 亿元)。
2、如申购总量达到计划发行额、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条件的,
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
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本期计划发行额进行配售,本期发行总额为
基础发行额与弹性配售额之和(即 20 亿元), 如不启动弹性配售,
本期发行总额为基础发行额(即 15 亿元)。
(七)强制配售触发条款: 如申购总量达到强制触发倍数(基础
发行额的 10 倍)后,则必须启动弹性配售,本期发行总额即为基础
发行额与弹性配售额之和(即 20 亿元)。
( 八)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 10 年,附设第 5 个计息年度
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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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发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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