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9
2021 年宁波市海曙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2021 年宁波市海曙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宁波市海曙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布政巷 16 号 18 楼 18-1 室)
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 月2021 年宁波市海曙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I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本期债券不新增政府债务。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 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
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已对本期债券发行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2021 年宁波市海曙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II
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
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
行承担。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 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21 年宁波市海曙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简称“21 海曙债”)。
(二)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2.40 亿
元(含 12.40 亿元),其中基础发行规模 7.40 亿元,弹性额度为 5.00
亿元。
(三) 弹性配售权: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
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
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或当期追加发行选择权)。
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为 2 倍,当期计划发行规
模为 12.40 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 7.40 亿元,弹性配售额为 5.002021 年宁波市海曙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III
亿元。
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申购总量达到基础
发行额的 2 倍及以上) ,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 12.40 亿元全额进
行配售。
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
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条
款履行责任,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7.40 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
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7.40 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
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
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 12.40 亿元全额
进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7.40 亿元进行配
售。
(四)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为 7 年期, 在存续期的第 5
年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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