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06
四
2021 年第一期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
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
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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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2020 年海
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 年
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2020 年海
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项
账户监管协议》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五、关于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的声明
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
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 簿记建档发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
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
选择权。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21 年第一期海宁市尖山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简称“21 海宁新区债 01”)。
(二)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人民币,其中基
础发行规模为 5 亿元,弹性配售额度为 5 亿元。
(三) 弹性配售选择权: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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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及簿记建档发
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
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
为 3 倍(即申购总量超过基础发行额的 3 倍),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为
10 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 5 亿元,弹性配售额为 5 亿元。
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当期计划发
行规模 10 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
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
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条款履行责任,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5
亿元进行配售。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
发行规模的,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5 亿元进
行配售。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
倍数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
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 10 亿元全
额进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5 亿元进行配售。
(四)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在存续期的
第 5 年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 票面利率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
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前 5 年的票面利率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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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基本利差, 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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