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15
2021 年第二期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濯锦东路 99 号)
牵头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二零二壹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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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
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发行不
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
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进行了
核查,确认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
本期债券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
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
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
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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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
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
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
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
的各种风险。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
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
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21 年第二期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二)发行额度:人民币 20 亿元, 其中基础发行额为 10 亿元,
弹性配售额为 10 亿元。
(三)弹性配售选择权: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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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本期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设置弹性
配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为 5 倍,计划发行规模为
20 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 10 亿元,弹性配售额为 10 亿元。当发行
时间截至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计划发行规模 20 亿元全
额进行配售;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
1、 申购总量 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
条款履行责任,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10 亿元进行配售。
2、 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计划发行规模的,
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10 亿元进行配售。
3、 申购总量已达到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
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实是否启动弹性配
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计划发行规模 20 亿元全额进行配售;
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10 亿元进行配售。
( 四)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 10 年期,第 5 年末附发行人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五)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第 5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5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 20 个交易日披露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
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 六)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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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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