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5
2021 年度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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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度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优质企业债(以下简称“本次债券”)之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声明和承诺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发行人就本次债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如实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
出具相应的意见。
基于此,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已发行未兑付的优质企业债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发行未兑付的优质企
业债基本情况如下:
序 发行规 债券余 债券利 债券
号 发行人 债券简称 模(亿 额(亿 率 起息日 兑付日 期限 含权条款
元) 元) (%)
南 京 地
1 铁 集 团 19 南京地铁 20 20 3.98 2019-09- 2024-09- 5 不涉及
有 限 公 绿色债 01 19 19
司
南 京 地
2 铁 集 团 20 南京地铁 30 30 3.18 2020-04- 2025-04- 5 不涉及
有 限 公 绿色债 01 20 20
司
在债券存续
期的第 3 个
南 京 地 年度末附设
铁 集 团 20 南京地铁 2020-10- 2026-10- 发行人调整
3 有 限 公 绿色债 02 20 20 3.79 15 15 6 票面利率选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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