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10
债券代码: 152795.SH 债券简称: G21 景城 1
2021 年第一期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
券 202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 2022 年 3 月 21 日
债券付息日: 2022 年 3 月 22 日
2021 年第一期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色债
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2 年 3 月 22 日开始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21 年第一期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绿色债券
2、债券简称: G21 景城 1
3、债券代码: 152795
4、发行人:景德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发行总额: 3.00 亿元人民币
6、债券期限: 7 年期,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第 3 年
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自债券存续期第 4 年
起,逐年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票面利率: 6.9%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21 年 3 月 22 日
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3 月 22 日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21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9%,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9.0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 2022 年 3 月 21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
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 2022 年 3 月 22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 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
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
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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