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债券代码:152793.SH 债券简称:21 吉开 01
2180090.IB 21 吉林经开城发专项债 01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吉林省通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第三人: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审理机构: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三)审理机构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
(四)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吉林省通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第三人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由为代偿款纠纷。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代偿款 159,850,096.72 元及因代偿产生的利息 10,694,628.39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
(五)本次诉讼所述事实经过
2018 年 12 月 19 日,第三人吉林市九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九通建设”)向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雾凇大陆支行(以
下简称“吉林银行”)借款 2 亿元,借款期限 1 年,年利率 7.395%,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发公司”)与九通建设签订借款协议,约
定使用 2 亿元贷款中的 1 亿元,借款期限 1 年,年利率 7.395%。城
发公司使用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全部还清。
该笔贷款于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进行了续贷,贷款到期后
九通建设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省担保公司代偿本息等合计159,850,096.72 元。
省担保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吉林省通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认为,城发公司未履行还款承诺构成违约,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实际用款人应承担共同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代偿款及利息等合计 170,544,725.11 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
二、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受理,定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开庭
审理。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根据本次案件进展情况,本案处于尚未开庭审理阶段,诉讼结果
对本公司及其后利润的影响尚存不确定性。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所涉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之盖章页)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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