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6 21:30:00 股吧网页版
152768: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关于2021年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度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6


关 于

2021年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嘉兴市槜李路1818号商务金融大厦C座18楼

电话:0573-82061697 传真:0573-82081917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1年浙江嘉兴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第一期)2025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2021年浙江嘉兴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1嘉投01/21嘉兴债01”)2025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本次会议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会议召开通知等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国投”)召集,符合《2020年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于2025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其他事项(包括参会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及会议附件等事项。本次持有人会议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持有人会议于2025年7月15日采用非现场形式,通过腾讯会议以线上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24时。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表(或代理人)合计持有“21嘉投01/21嘉兴债01”发行面值1.1亿元,合计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面值的11%,未达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根据第十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须有该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并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募
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但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人数未达本期债券未偿还总面值50%以上,因此本次持有人会议未能有效召开。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表(或代理人)共2家,合计持有“21嘉投01/21嘉兴债01”发行面值1.1亿元,合计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面值的1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三、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持有人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