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6
关 于
2021年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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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1年浙江嘉兴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第一期)2025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就2021年浙江嘉兴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21嘉投01/21嘉兴债01”)2025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本次会议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会议召开通知等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发行人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国投”)召集,符合《2020年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于2025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21年浙江嘉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其他事项(包括参会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及会议附件等事项。本次持有人会议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持有人会议于2025年7月15日采用非现场形式,通过腾讯会议以线上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24时。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表(或代理人)合计持有“21嘉投01/21嘉兴债01”发行面值1.1亿元,合计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面值的11%,未达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表决权数。根据第十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须有该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出席,方可召开并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募
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但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人数未达本期债券未偿还总面值50%以上,因此本次持有人会议未能有效召开。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表(或代理人)共2家,合计持有“21嘉投01/21嘉兴债01”发行面值1.1亿元,合计占本期债券未偿还总面值的1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三、本次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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