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9
宁海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历史沿革、注册地和组织形式
宁海县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由宁海县建设局、宁海县
旧城改造办公室、宁海县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出资,于 2000 年 5 月 8 日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宁海分局批准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其中,宁海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占 40%;宁海县旧城改造办公室占 60%。经过历次增资及股权变更后,截至目前,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10,000 万元,股东为宁海县启诚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亦健。
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04641104。
公司的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天明中路 99 号大中山商务楼 2 号楼 12
层。
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本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城镇建设、投资、开发、经营,旧城改造及城建相关项目投资、参股,土地开发整理、建材批发(不含仓储)。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等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并基于以下所述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编制。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202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及投资性房地产以外,其余均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四)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本公司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的,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以合并日持股比例计算的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份额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购买日以公允价值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体现为商誉价值。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经复
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不能重分类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本公司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于购买日的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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