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证券代码:152745.SH 证券简称:21聚鑫01
2021年第一期十堰聚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2026年债券回售实施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2021年第一期十堰聚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2021年第一期十堰聚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十堰聚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3、本期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双平台上市挂牌,投资者在回售登记期内可选择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或固定收益平台中的任一平台进行回售申报。
4、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
部责任。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次回售申报可撤销。
为保证本次票面利率调整以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债券简称:21聚鑫01
2、债券代码:152745.SH
3、回售登记期: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9日。
4、回售价格:面值40元人民币(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双平台上市挂牌,投资者在回售登记期内可选择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或固定收益平台中的任一平台进行回售申报。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内)。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本次回售申报可撤销,已进行回售登记的投资者可于2026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9日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办理回售撤销业务。
8、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6年2月2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9、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2021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票面利率为4.9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选择下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为2.25%,并在存续期第6个和第7个计息年度中(2026年2月1日至2028年1月31日)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0、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回售债券的转售,转售完成后将注销剩余未转售债券。
二、回售资金兑付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回售资金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回售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回售资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回售资金。
三、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十堰聚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高新区十堰大道45号
联系人:刘一萍
联系电话:0719-7239399
2、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43号凯旋大厦
联系人:吴宙鸿
联系电话:1891026638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负责人:黄晗
联系电话:021-68606439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2021 年第一期十堰聚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6 年债券回售实施第二次提示性公告》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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