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3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1 年度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勤律见字(2022)第 087 号
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 90 号立信广场 23 楼 邮编:361004
电话:0592-5890088 传真:0592-5890066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1 年度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优质企业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勤律见字(2022)第 087 号
承诺声明:本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致: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 号)(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4]1134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轨道公司”)的委托,指派林建东律师、曾凌律师就 2021年度发行人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事宜(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事宜”),为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已向本所律师承诺: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且是经适当授权签署并合法有效的。发行人愿意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相关批准、确认。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的承销商、审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所制作文件的结论和数据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事宜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已发行未兑付优质企业债券基本情况
截至 2021 年末,发行人已发行未兑付的优质企业债券情况如下:
发行人 债券简 发行规 债券余 债券利 含权条 募集资
全称 称 模(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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