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18
债券代码:139033.SH/1680083.IB 债券简称:PR永银都/16永兴银都债
债券代码:127497.SH/1780120.IB 债券简称:PR永兴01/17永兴债01
债券代码:127566.SH/1780192.IB 债券简称:PR永兴02/17永兴债02
债券代码:152557.SH/2080229.IB 债券简称:20永兴01/20永兴债01
债券代码:152731.SH/2180020.IB 债券简称:21永银01/21永兴债01
债券代码:178282.SH 债券简称:21银都01
债券代码:184416.SH/2280244.IB 债券简称:22永银01/22永兴债01
永兴银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涉及
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或 具 有 同 等 职 责 的 人 员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8 月 21 日,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
称华融长沙分行)通过签订合同对湖南省闽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信公司)授信 8,000.00 万元,并与公司子公司永兴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交投)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闽信公司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永兴交投、永兴银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名下的两宗土地为上述项目
融资提供抵押担保。2018 年 8 月 23 日,该笔贷款到期,闽信公司、黎
娜(闽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按期偿还本息。截至 2020 年 9 月 21 日,
闽信公司仅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尚欠华融长沙分行借款本金75,144,599.68 元,利息、罚息 9,992,035.57 元。华融长沙分行因此提起诉讼,之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 0111 民初 11000
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本公司、永兴交投因与被上诉人华融长沙分行、闽信公司、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11000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判决情况
根据《永兴银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永兴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湘 01 民终412 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公司和子公司永兴交投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主要判决内容包括:(1)闽信公司清偿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息 8,513.66 万元 ;(2)永兴交投、黎娜对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永兴交投、黎娜清偿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闽信公司追偿;(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永兴交投名下抵押物(位于永兴县柏林镇,权证号:湘永兴县国用(2012)第 R51006 号的土地)和公司名下抵押物(位于永兴县柏林镇,权证号:湘永兴县国用(2014)第 R20654 号的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条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针对上述判决,公司拟向法院申请再审。
三、案件执行情况
2022 年 7 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执行立案,执行
通知书文号为(2022)湘 0111 执 6979 号,本公司因与华融长沙分行、闽信公司、黎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金额8,607.66 万元。
四、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本次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事项对公司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但本公司已与华融湘江银行总行及长沙分行积极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因为案件原因阻碍银企合作。同时,公司有能力保障公司债券按时还本付息。
公司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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