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12
⒛ 21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绿色债券
募集说明书
、 抚州市临川 技资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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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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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一年二月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 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发行本次企业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 完整。
三、 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本次债券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企业债
券管理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遵循勤勉尽责、 诚实
信用的原则, 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 确认本次债券募集说
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律师声明
北京盈科(武汉)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其同意发行人在
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北京盈科(武汉) 律师事
务所审阅, 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投资提示2021 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 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 主管部门对本次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 受让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 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次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 受让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 均视为同意本次债券《债
权代理协议》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对本次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
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自行
负责。
六、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 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 综合信用承诺
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评级机构、
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均已出具信用承诺书, 承诺若违反信用承诺书的
承诺, 将依据《证券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财金
﹝2004﹞1134 号)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自
愿接受惩戒。
八、 本次债券基本要素2021 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
(一) 债券名称: 2021 年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城镇建设开发投资
有限公司绿色债券(简称“21 临川绿色债” ) 。
(二) 发行总额: 本次债券计划发行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 其中基
础发行额为人民币 5 亿元, 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 5 亿元。
(三)弹性配售选择权: 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 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 簿记建档发
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 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
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
本次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为 5 倍, 当期计划发行规
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 其中基础发行额为 5 亿元, 弹性配售额为 5 亿元。
当发行时间截止后, 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 应按照如下规则
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 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条款
履行责任。 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5 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 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 不
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 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5 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 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条
件的, 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 确定是否启动
弹性配售。 如启动弹性配售, 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 10 亿元全额进
行配售; 如不启动弹性配售, 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5 亿元进行配售。
(四) 债券期限: 7 年期, 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 第 3 年、
第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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