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9-05
债券代码:2080422.IB 债券简称:20 新津交投债
债券代码: 152713.SH 债券简称: 20 新津债
2020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关于增加增信措施的公告
一、增加增信措施情况
(一)债券名称: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次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简称为“20 新津债”,债券代码为“152713”;在银行间市场的简称为“20 新津交投债”,债券代码为“2080422”。
(二)原有增信措施的具体内容及其执行情况
根据《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聘请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已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出具担保函。原有增信措施于担保函签
定之日即 2020 年 6 月 24 日生效。
(三)增加增信措施的原因
经 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增加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 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增信机构相关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
成都市新津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为 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 日出具董事会决议。
(五)担保函的签署情况
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8月31日
出具担保函。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已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出具关
于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成都市新津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六)新增增信措施的生效情况
新增增信措施于担保函签定之日即 2022 年 8 月 31 日生效。
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新增信措施在担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或撤销。
二、担保函主要内容
(一)成都新津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 2020 年新津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
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债权代理人在保证期间即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或其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后未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前向担保人追偿或发生其他法定担保人免责情形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二)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日为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到期日(兑付日)。发行人应按照该债券相关发行文件规定清偿债本金和利息。债券认购人或持有人依法将债权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担保函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内继续承担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在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分立、合并、停产停业等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债券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债券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债券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三)在本支债券存续期间和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在相应付息日和兑付日前 3 个交易日内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兑付付息帐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代理人有权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如债券到期后,债券持有人对担保人负有同种类、品质的到期债券的,可依法将该债务与其在本担保函项下对担保人的债券相抵销。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有权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并要求担保人定期提供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本期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不需另行经过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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