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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6-29 11:58:38 股吧网页版
152687:2022年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6-29


2022 年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优质企业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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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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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四月

2022 年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致: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曾用名为“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
委托,对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该等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除非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特别的书面说明,否则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均系截至目前最新有效的文件,不存在任何与之相反或者矛盾或构成补充的其他有效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已发行未兑付优质企业债券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发行未兑付的优质企
业债券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发 债 报告

发行 债券 行 券 债券 债券 期内 起息 到期

人全 简称 规 余 利率 期限 行权 日 日 募集资金用途

称 模 额 情况

0.10 亿元用于年产 3 万吨
PVC-O 管项目,0.40 亿
20 元用于年产 1,000 万平方
宜宾 17. 17. 3.50 5 年 不涉 2020 2025 米环保型生态木板项目,
国资 00 00 及 /3/30 /3/30 12.50 亿元用于宜宾凯翼
01 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生产
建设项目,4.00 亿元用于
宜宾 补充营运资金

发展 20 全部用于宜宾市国资产业
控股 宜宾 5.0 5.0 4.07 8 年 不涉 2020 2028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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