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30
2020年温州市洞头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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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董事会承诺其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期债券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功能,发行本次企业债券不涉及
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声
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
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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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
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的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20 年温州市洞头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第一期)(简称“20洞头债01”)。
(二)发行总额:计划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
规模5亿元,弹性配售规模5亿元。
(三)弹性配售选择权: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
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
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为5倍,当期计划发行规
模为10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5亿元,弹性配售额为5亿元。
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当期计划发
行规模10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
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条
款履行责任,应按照基础发行额5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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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5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
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
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10亿元全额进
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5亿元进行配售。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提前偿还
条款,即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
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提前偿还债券本金。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在存续期内的债
券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该利率根据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发行首日前
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 称Shibor)的算术平均数。本期债券的最终
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七)发行对象: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
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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