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30
丽水市莲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止 2024 年 06 月 30 日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以人民币元表述)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丽水市莲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注册地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 88 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张芬,注册资本金 33,009.66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85280274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力发电;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土地整治服务;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档案整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城乡市容管理;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母公司以及集团总部的名称
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丽水市莲都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
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25 日批准报出。
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33 号发布、财政部令第 76 号修订)、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 42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符合附注二所述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的要求,真实、完
整地反映了报告期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说明
(一)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本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于按照准则的规定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等其他属性进行计量的情形,本公司将予以特别说明。
(四)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如果存在或有对价并需要确认预计负债或资产,该预计负债或资产金额与后续或有对价结算金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通过多次交易最终实现企业合并的,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取得控制权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日是指本公司实际取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本公司的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公司一般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①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本公司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②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③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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