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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20年第一期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20

2020 年第一期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 月

2020 年第一期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I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足以支付本期债券 一年的利息,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

现金流量。 本期债券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固定资产投资

管理法规制度和产业政策。

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

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不存在违反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

情形。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

债务。

四、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

2020 年第一期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II

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律师事务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

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律师事务所审阅,确认

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六、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2019 年

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债权代理

协议》、《2019 年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

专项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的安排。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七、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胶州市城区智能化停车场建设项

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合

法合规,审批手续齐全。 发行人良好的盈利水平和较强的偿债能力为

本期债券按期偿付提供了坚实基础,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

2020 年第一期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III

的收益是本期债券的重要偿债来源。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八、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发行人: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20 年第一期青岛胶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

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简称“20 胶州专项债 01 ” )。

(三)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 15 亿元(含 15 亿元),

其中基础发行额为 10 亿元,弹性配售额为 5 亿元。

(四)强制触发倍数:申购总量达到基础发行额的 5 倍。 、

(五)弹性配售选择权: 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

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

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

为 5 倍,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为 15 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 10 亿元,

弹性配售额为 5 亿元。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申

购总量达到基础发行额的 5 倍及以上),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 15

亿元全额进行配售。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

应按照如下规则进行配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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