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0
2020 年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 月
2020 年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
声明及提示
一、 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领导成
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
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 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四、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
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
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
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
者自行负责。
五、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
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
2020 年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
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
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期债券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设置基础发行额和弹性配售额。
计划发行规模为基础发行额与弹性配售额之和。如申购总量达到基础
发行额但未达到计划发行规模的,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
基础发行额进行配售。如申购总量达到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
触发倍数条件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
定是否启动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本期计划发行规模(基
础发行额与弹性配售额之和)进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 按照基
础发行额进行配售。如申购总量达到强制触发倍数条件后,则必须启
动弹性配售,按照本期计划发行规模(基础发行额与弹性配售额之和)
进行配售。
六、 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20年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简称“20德兴债”)。
(二)基础发行额: 人民币 5 亿元( RMB500,000,000 元)。
(三) 弹性配售额: 人民币 4.4 亿元( RMB440,000,000 元) 。
(四)计划发行规模: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9.4 亿元,
为基础发行额与弹性配售额之和。
(五) 强制触发倍数: 申购总量达到基础发行额的 10 倍。
(六)弹性配售选择权: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
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
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
2020 年德兴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I
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为 10 倍,当期计划发行
规模为 9.4 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 5 亿元,弹性配售额为 4.4 亿
元。
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申购总量达到基础
发行额的 10 倍及以上),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 9.4 亿元全额进
行配售。
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
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条
款履行责任,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5 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且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
不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5 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
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弹
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9.4亿元全额进行
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5亿元进行配售。
( 七)债券期限: 7年期。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即在债
券存续期的第3、 4、 5、 6、 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金额20%、
20%、 20%、 20%、 20%的比例提前偿还债券本金。
( 八)债券利率: 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
基本利差。基本利差的区间上限为2.88%……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