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13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2020年第二期
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绿色债券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六月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建鸿达兴业IEC3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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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0 年第二期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绿色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0 年第二期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以下简称“20 常鼎绿色债 02”)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 年第二期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20 年常德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权有效性、议案类型、会议有效性、决议生效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达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债权代理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
二期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告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会议登记办法等重要事项。召集人已将《关于提前兑付“2020 年第二期常德市鼎城江南新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绿色债券”部分本金的议案》以公告形式通知持有人。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持有人会议采用非现场的形式召开,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星期四)上
午 9:00 召开。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与《会议公告》所载明的内容一致,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公告》的规定,截
至债权登记日 2025 年 6 月 11 日,持有“20 常鼎绿色债 02”的债券持有人均有
权出席此次会议。截至债权登记日,“20 常鼎绿色债 02”债券余额共计 3.0 亿元。
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及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提供的债券账务资料、参会回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共 18 名,合计持有“20 常鼎绿色
债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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