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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07 20:49:54 股吧网页版
152639:成都铸康实业有限公司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变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7


债券代码:162348 债券简称:19 铸康债
债券代码:2080347 债券代码:20 铸康债
债券代码:152639 债券代码:20 铸康债
债券代码:114681 债券代码:23 铸康 01
成都铸康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基本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成都铸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公司审议通过了《成都铸康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变更后的制度条款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铸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内容应当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含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者诋毁性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和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融资部门为负责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事务的主管部门,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业务规则及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设置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保密责任、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及时向主承销商或受托管理人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七)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

第五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由公司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选举产生。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离任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职责,产生空缺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公司债券信息持续披露,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事务主管部门融资部日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规范

第八条 债券存续期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年度/半年度)、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

(一)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分别提交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应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相关制度进行编制,包含但不限于报告正文、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中期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正文、审计报告(如涉及)、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的监事会需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确认意见以及书面审核意见。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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