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11-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20年醴陵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09



1

声明及提示

一、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 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本期债券不

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 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

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 准确、 完整。

三、 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 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四、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 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 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做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 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2020 年醴陵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

债券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自行

承担。

五、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 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 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 一) 发行人: 醴陵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二) 债券名称: 2020年醴陵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简称“ 20醴陵高新债” ) 。

( 三) 发行总额: 不超过7.5亿元人民币。

( 四)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在债券存续

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 五) 票面利率确定方式: 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将通过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 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原

则, 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由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后, 将

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在存续期内前 5 年固定不变。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 发行人可选择调整票面

2020 年醴陵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3

利率, 调整后的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第6至第7个计息年度固定不

变。 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末是否将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可选择将回售

部分债券转售或予以注销。

( 六) 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的债券面值为100元, 平价发行。

( 七) 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 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 机构投资

者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本期债券, 在中央国债登记

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登记托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发行的本

期债券, 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 八) 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 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 ( 国家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中国境

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协议发行。

( 九) 发行范围及对象: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

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中

国境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

( 十) 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 分次还本, 在债券存续期

的第3年至第7年每年年末分别偿还本金的20%, 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

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

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2020 年醴陵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4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末,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本金在当期兑付日支付, 未回售部分债券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的第5至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第5个计息年度末未回

售部分债券面值总额三分之五倍的20%、 20%和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