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0 年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关于 2020 年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
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丰城城投”)的委托,指派本所钟超逸律师和杨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召开的“2020 年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情况、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2020年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19 年丰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声明:
1.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材料,并保证所
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5.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次会议采取线上召开方式,参会人提供了与本次会议有关文件的盖章或有权人士签字确认的扫描件。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相关规则,审查了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本所假设:参加本次会议的各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盖章、印章均真实、有效。出席本次会议的各方授权代表(如有)做出的相关意思表示,已经依据各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组织性文件,取得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且是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
出于非法或欺诈的目的。本次会议涉及的所有机构、自然人均具有真实性,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并随其他材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正 文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丰城城投召集,丰城城
投已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0 年丰城市城市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涉及的债券的基本情况、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表决方式等)、会议审议事项、决议效力、其他事项和联系方式等。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将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
采用线上的方式召开,召集人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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