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8-21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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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发行本次企业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及隐性债务。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本次债券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
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
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次债券募集说
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其同意发行人在
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
务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次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次债券发行所
2020 年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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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次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本次债券《债
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本次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
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 综合信用承诺
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
担保人等中介机构均已出具信用承诺书,承诺若违反信用承诺书的承
诺,将依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4〕
113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
戒。
八、 本次债券基本要素
(一) 债券名称: 2020 年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简称“ 20 东乡债” )。
2020 年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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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计划发行额为人民币 10 亿元,其中基
础发行额为人民币 5 亿元,弹性配售额为人民币 5 亿元。
(三) 弹性配售选择权: 根据《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发行人经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在发行条款充分披露、簿记建档发
行参与人充分识别相关风险的前提下, 于企业债券发行定价过程中自
主选择设置弹性配售选择权。
本期债券弹性配售选择权强制触发倍数为 5 倍,当期计划发行规
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其中基础发行额为 5 亿元,弹性配售额为 5 亿元。
当发行时间截止后,如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的,应按照如下规则
进行配售:
1.申购总量未达到基础发行额的,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条款
履行责任。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5 亿元进行配售。
2.申购总量已达到基础发行额,未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的,不
得使用弹性配售选择权。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5 亿元进行配售。
3.申购总量已达到当期计划发行规模,且未达到强制触发倍数条
件的,发行人可根据授权文件并与簿记管理人协商后,确定是否启动
弹性配售。如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当期计划发行规模 10 亿元全额进
行配售;如不启动弹性配售,应按照基础发行额 5 亿元进行配售。
( 四) 债券期限: 7 年期,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第 3 年、
第 4 年、第 5 年、第 6 年、第 7 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 20%、
20%、 20%、 20%、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 五) 债券利率: 本次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
次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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