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2-02
债券代码:185950.SH 债券简称:22 中豫 03
债券代码:185653.SH 债券简称:22 中豫 02
债券代码:185236.SH 债券简称:22 中豫 01
债券代码:185032.SH 债券简称:21 中豫 02
债券代码:188407.SH 债券简称:21 中豫 01
债券代码:152523.SH 债券简称:20 豫资 1
债券代码:152294.SH 债券简称:19 中豫 02
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资控股”或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
传票((2021)豫 0105 民初 19903 号)。本次诉讼一审由郑州市
金水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9 日于网上开庭审理,豫资控股
已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披露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豫资
控股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书((2021)豫 0105 民初 19903 号之一),已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公告。原审原告不服一审裁定内容,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立案,豫资控股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二审法院已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做
出二审裁定((2022)豫 01 民终 1174 号),豫资控股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
原审原告不服二审裁定内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裁定提审,现将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豫资控股于 2021年8 月27 日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传票((2021)豫 0105 民初 19903 号)。本次诉讼一审由郑州
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9 日于网上开庭审理。中原豫
资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豫 0105 民初 19903 号之一)。原审原告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立案,案号为(2022)豫 01 民终 1174 号,
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豫 01 民终 1174
号)。原审原告不服二审裁定内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出具民事裁定
书((2022)豫民申 7261 号),裁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二)诉讼受理机构
本次诉讼一审受理机构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二审受理机构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受理机构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河南源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住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 1394 号富田财富广场 1 号楼 1203 号房间
被告一:河南省豫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阳,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宝瑞路 116 号 6 号楼 510 室
被告二: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建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 27 号省财政厅西配楼
(四)原告诉讼请求内容
原告一审请求内容为: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豫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债务 9,225.5820 万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9,225.5820 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8 日起至实际偿还债务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告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河南源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二审请求内容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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