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06
债券代码:1480527.IB 债券简称:14 京保障房债
2080095.IB/152454.SH 20 京保障房债 01/20 京保 01
2080188.IB/152522.SH 20 京保障房债 02/20 京保 02
2180494.IB/184146.SH 21 京保障房债 01/21 京保 0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涉及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
进展的临时债权代理事务报告
债权代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2021 年第一期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企业债券募集
说明书》《2020 年第二期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2020 年第一期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2019 年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企业债券债权代理协议》《2014 年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企业债券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中心”“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权代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代理人”或“国泰海通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本次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诉讼与仲裁最新进展情况
1、北京永基力久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案号:(2024)京 0114 民初 5574 号)
发行人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告了《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
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相关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1)发行人收到司法文书的相关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收到《北京
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由为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反诉被告)为北京永基力久科技有限公司,案件被告(反诉原告)为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受案法院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燕通赔偿成组立模设备生产的预制构件可得价款 2835 万元;2)请求判令燕通赔偿钢制模具可得价款 1843.1350 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要求燕通承担。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燕通赔偿成组立模设备生产的预制构件可得价款 1417.5 万元;2)请求判令燕通赔偿钢制模具可得价款921.5675 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燕通承担。
(3)案件当前进展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 01114 民初 5574 号),
判决如下:
1)同意案件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部分反诉请求,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北京永基力久科技有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雁路市政工业基地院内制管综合车间的成组立模设备及配套工具移走,将上述设备占用的场地交还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
2)驳回北京永基力久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北京市燕通建筑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上述案件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国泰海通证券“14 京保障房债、20 京保障房债 01/20 京保 01、20 京保障房
债 02/20 京保 02、21 京保障房债 01/21 京保 01”债券债权代理人,为充分保障债
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债权代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债权代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出具本债权代理事务临时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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