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30
2022 年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优质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3]第 3516-005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haotai International Center 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1
2022 年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优质企业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3]第 3516-005 号
致: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企业”)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 2020 年发行的两只优质企业债券 20 京保障房债
01/20 京保 01、20 京保障房债 02/20 京保 02 及 2021 年发行的优质企业债券 21
京保障房债 01/21 京保 01 对应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 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及文件资料进行了查验,以保证本所律所发表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隐瞒和重大遗漏之处,文本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或相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发行人、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1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的 20 京保障房债 01/20 京保 01、20 京保障房债
02/20 京保 02、21 京保障房债 01/21 京保 01 对应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关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财务、审计、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严格依据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信评级分析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作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备案所必需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公告,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特别予以说明,以下词语含义均依如下定义:
本所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本项目指派的承办律师
《2022 年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保障房
本法律意见书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