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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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 152510 债券简称: 20 东通 01
2020 年第一期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7 月 2 日
2. 债券付息日: 2021 年 7 月 5 日
2020 年第一期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开始支付自 2020 年 7 月 3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2020 年第一期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2、债券简称: 20 东通 01。
3、债券代码: 152510。
4、发行人: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6 亿元。
6、债券期限:七年期,附第四年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提前偿
还条款。
7、票面利率: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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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20 年 7 月 3 日起
至 2027 年 7 月 2 日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
息期限的每年 7 月 3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交易日)。
9、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附本金分期偿付条款,分次还本。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三年末至第七年末,每年分别偿付本期债券发
行总额的 20%、 20%、 20%、 20%、 20%。本金兑付日为 2023 年至 2027
年每年的 7 月 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 1 个工
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在 2024 年 7 月 3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偿还剩
余全部债券本金。若投资者未行使回售选择权,自债券存续期第 4 年
起,逐年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 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当年兑付本金部分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 2020 年 7 月 3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5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65.0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 2021 年 7 月 2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
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 2021 年 7 月 5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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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
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
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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