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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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11层
2021年度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2133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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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2133号
致: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陕西煤业化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优质企业债券的专项律师,为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的四支优质企业债券 19 陕煤债 01、19 陕煤债 02、20 陕煤债 01、20 陕煤债 02 对应
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 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及文件资料进行了查验,听取了发行人就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关事项所做的陈述、说明以及确认,以保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以提供的文件资料,且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声明和保证: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作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备案所必需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公告,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承诺声明:本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已发行未兑付优质企业债券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四支优质企业债券,规模合计230亿元,各期债券基本情况如下:
(一)2019年第一期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续期公司债券
项目 要素
债券简称 19陕煤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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