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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48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期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23年第1次债券持有人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期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企业债券”2023 年第 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行人”)2020 年第一期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
中心企业债券(证券简称:20 海资 01/20 海国资 01 ,证券代码:152481/2080136,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采取通讯方
式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
行人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持有人会议,并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2018 年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2020 年第一期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就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关于召开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期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23年第 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所律师保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
履行法定职责,并保证本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告或上报,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持有人会议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或“召集人”)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参会程序、表决程序等事项。

本次持有人会议以腾讯线上会议非现场形式于 2023 年 4 月 7 日上午 10 时
召开,采取通讯方式方式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召开结果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中信建投。中信建投作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未超过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 1/2,本次持有人会议未生效。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的表决权未超过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 1/2,本次持有人会议未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期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23 年第1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陈华

逄杨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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