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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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优质企业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3 第 002844 号
致: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城投(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城投集团”、“公司”)的委托,就发
行人2022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
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
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
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优质企业债券存续期报告规范文本的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2022
年度发行人优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
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已发行未兑付优质企业债券有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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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资信评级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评估、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本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
格。
4、 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或应本所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负责并承担责任。发行人承诺其披露的相关信息(无论书面或口头)均真实、
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陈述的情况,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询问,或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函件和/或证明文件。本所特别提示发行人,在该
等函件和/或证明文件、说明中所作出的确认或证明之事项的准确性、真实性、
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所信赖,确认方或证明人须对其确认或证明之事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本所得到之该等函件和/或证明文件
或说明(不论书面或口头)亦构成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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