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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20年第一期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08



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承诺不承担政府融资

职能,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

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

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期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

本期债券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已经审阅并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

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2020 年第一期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 债券名称: 2020 年第一期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

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20 金牛城投债 01”)。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三)债券期限:7 年期。

(四)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五个工作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

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还本付息方式:每年期末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第 3 至第

7 个计息年度每年分别偿还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 20%。偿还本金时,

2020 年第一期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金按照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

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

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在

第 3 至第 7 个计息年度,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

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

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期债

券的本金自其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八)发行范围及对象: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

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发行对

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

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九)信用级别: 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

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十)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十一) 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 1 个月内,发

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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