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天长市城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25 年 1-6 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公司基本情况
1.1 公司概况
天长市城镇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天长市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系由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发展管理中心和天长市土地储备中心出资组建,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取得天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 341181000084583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初始注册资本为 30,000.00 万元,由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发展管理中心和天长市土地储
备中心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之前一次缴足。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实收资本为 426,770.37 万元,注册资本为 500,000.00
万元。其中,天长市城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416,194.57 万元,占实收资本的
97.5219%,滁州市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9,474.30 万元,占实收资本的 2.22%,中国农发重
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出资 1,101.50 万元,占实收资本的 0.2581%。
公司注册地址: 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平安路东侧金融大楼 B-17
公司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98204211R
公司法定代表人:殷照幅
公司经营范围:基础设施投资、开发与经营;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
与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农田水利建设、道路建设、农村基础设施
建设、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安置房(含涉农棚户区建设)、旧城改造、新农村建
设及投资。
1.2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本公司截止 2025 年 6 月 30 日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情况详见本附注“8、在其他主体
中的权益”。本公司本期合并范围变动情况详见本附注“7、合并范围的变更”。
2、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1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按照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
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2 持续经营
本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本公司自报告期末起十二个月不存在对本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3、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报告期合并及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此外,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1 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4.2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
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3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为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本公司及境内子公司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公司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4.4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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