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22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20 年第一期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关于
2020年第一期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
北京世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受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基金”)委托,担任 2020 年第一期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2020 年第一期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19 年北京首钢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进行了审查和判断。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召集人”)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
《募集说明书》中所定义的词语以及所列示的解释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基于以下假设:
1. 召集人及其他相关各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或正本一致,参会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口头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说明、承诺、确认均具备真实性,且不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遗漏;
2.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方或其授权代表所作出的相关意思表示,已经依据各方的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组织性文件,取得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且是该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出于非法或欺诈的目的,且不会被以任何原因撤销或撤回;
3. 所有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有签字均真实有效,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原件均具备真实性,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且嗣后提交的该等文件的原件(如有)具备真实性;
4. 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影响本所所发表的法律意见的事实情况或其他安排。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系按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除外,下同)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相关事项是否合法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备案;
2. 本所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见或者建议;
3.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召集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4. 本所没有对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亦不就该等法律出具或者暗示任何意见;本所并假设该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会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的观点构成任何影响;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中国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意见事项为限)发表意见,对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事项及本所未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本所均不以任何形式发表或者给予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和评价;
6. 本所仅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程序性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发表法律意见和评价;
7.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线上召开方式、不设召开地点,以非现场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基于此,本所经办律师未线下参会并进行见证;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召集人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使用,未经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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