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02
2020 年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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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
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二、 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 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
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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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
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
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债权代理
协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资金监管协议》 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
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本募集说明书中列
明的各种风险。
六、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为维护本期债券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及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已
订立了本期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该协议约定,如发行人未按本期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的相关义务,本期债券债
权代理人将代理投资者行使相应的权利。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期债券募集说
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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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 本期债券的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20 年芜湖市镜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简称“20 镜湖债”)。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附本金提前偿还条款。
(四)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通过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
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五)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
内的第 3、 4、 5、 6、 7 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 20%、 20%、
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每年付
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
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
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方式及对象: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
公司开立合格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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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七)债券担保: 本期债券由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
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八)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展望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九) 监管银行: 发行人聘请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作
为本期债券的监管银行。发行人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
署了《资金监管协议》,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将监督本期
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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