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1-08
债券代码:152386 债券简称:20 福州 01
2020年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2021年
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 月 13 日
债券付息日:2021 年 1 月 14 日
2020 年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开始支付
自 2020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
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0 年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0 福州 01
3、债券代码:152386
4、发行人:福州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5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10 年,附本金分期偿付条
款,分次还本,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至第 4 年末,每
年分别偿付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 10%、10%;本期债券同时附加
第 5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
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或下调债券存
续期后五年债券票面年利率 0 至 300 个基点(含本数),调整
后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
点或减去下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5 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
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选择是否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本期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回售价格为 80 元/百元。投资者行使
回售选择权后,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至第 10 年末,每
年分别偿付本期债券回售后剩余总面值的 10%、10%、15%、
15%、15%、15%。
7、票面利率:3.80%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20 年
1 月 14 日起至 2030 年 1 月 13 日止。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30 年每年的 1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0 年 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 月 13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
率)为 3.80%。
3、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 月 13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1 年 1 月 14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
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
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
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
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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