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8
资本为人民币100,838.2055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838.20547万元。
根据2014年6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津国资企改[2014]188号)和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5月28日核发的(市局)登记内名变核字(2014)第003056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天津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并通过资本公积转增方式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3,899,161.79453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0,000万元。本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变更了营业执照。变更注册资本后,本公司股东变更为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86.34%和13.66%。
2017年5月18日,经天津市国资委以《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津国资法规[2017]49号)文件批准:同意本公司根据市国资委津国资预算[2014]68号、73号,津国资预算[2015]48号、54号、55号和津国资预算[2016]49号文件要求,将《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400亿元人民币”修改为“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40,264,580,000.00元人民币”,同时对《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条股东出资情况进行相应修改。此次增资后,本公司股东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仍为86.34%和13.66%。
2018年,经天津市国资委批准,将《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40,264,580,000.00元人民币”修改为“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40,427,730,000.00元人民币”。此次增资后,本公司股东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仍为86.34%和13.66%。
2019年,《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40,427,730,000.00元人民币”修改为“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40,585,210,000.00元人民币”,本公司股东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仍为86.34%和13.66%。
2020年,《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40,585,210,000.00元人民币”修改为“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40,761,350,000.00元人民币”,本公司股东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仍为86.34%和13.66%。
二、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此外,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同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4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二) 持续经营
本公司董事会相信本公司拥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将能自本财务报表批准日后不短于12个月的可预见未来期间内持续经营。
三、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 会计期间
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 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三) 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四)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 分步实现企业合并过程中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 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 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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