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5-31
债券代码:1980155.IB 债券简称:19 贵阳高科债
债券代码:152334. SH 债券简称:19 贵高科
债券代码:2180471.IB 债券简称:21 高科专项债 01
债券代码:184128. SH 债券简称:21 贵高 01
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仲裁的公告
一、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2022 年 5 月 9 日。
(二)受理机构:贵阳仲裁委员会。
(三)该笔案件主体情况: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
(四)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贵仲裁字第 1130 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金甲路道路工程)》(合同编号:GKJS—GC—2014—08—004,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作为承包方负责贵阳高新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金甲路道路施工任务。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
条有关“合同工期”的约定为:2014 年 7 月 18 日至 2015 年 7
月 19 日;第四条第一款有关“签约合同价”的约定为125778322.64 元(单价合同)。该工程竣工后,审定金额为138781089.70 元。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合
计 119185708.10 元。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19595381.65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为本金,从 2020-
11-17 起至 2021-1-11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未支付工程款为本金,从2021-
1-12 起至工程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上述利息,暂计
至 2021-9-22,为 1165737.31 元;
(二)依法裁决确认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工程款就本
案诉争工程折价或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
权利;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90 万元;
(四)本案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由被申请
人承担。
二、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一)被申请人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
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9595381.6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
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款 19595381.65 元为本金,自
2021 年 3 月 26 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前述工
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00000.00 元;
(三)被申请人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
(四)驳回申请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
三、案件执行情况
2022 年 5 月 23 日,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执
行标的为 20747598 元,案号为(2022)黔 01 执 1288 号。
截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收
到该执行文书。公司将在收到执行文书后履行支付。
四、调解情况
无调解情况发生。
五、二审情况
无二审情况发生。
六、再审情况
无再审情况发生。
七、影响分析和应对措施
上述诉讼公司已在积极处理并将较快处理妥善,公司目前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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