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0-22
债券代码:152310 债券简称:19 广建 01
2019 年第一期广元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
债券付息日:2020 年 10 月 30 日
2019 年第一期广元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 ,将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9 年第一期广元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9 广建 01
3、债券代码:152310
4、发行人:广元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 亿元。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4.00 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
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3、4、5、6、7 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20%、
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前两年每年应付利息单独支付,后五年
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
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50%。票面利率根据 Shibor 基准利率
加上基本利差确定,并在债券存续期内保持不变。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
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
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
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9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9 日止。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0 年至 2026 年每年的 10 月 30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9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7.50%,每手
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75 元(含税) 。
3、债权登记日:2020 年 10 月 29 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
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0 年 10 月 30 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
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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