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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8-07 09:35:02 股吧网页版
2019年第一期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8-07

2019 年第一期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2019 年 月

2019 年第一期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

务。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来源为募投项目收益及发行人经营收益。

二、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四、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

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

认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律师声明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律师事务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

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律师事务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

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

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2019 年第一期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 四川秦巴

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 四川秦巴新城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的安排。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七、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八、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发行人: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 2019 年第一期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公司债券(简称“19 秦巴新城债 01”)。

(三)发行总额: 人民币 4 亿元。

(四)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 7 年,附第 4 年末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五)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

式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2019 年第一期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II

(六)还本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每年付息时按债

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

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

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七)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八)发行对象: 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的发行对象为在中

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

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九)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2019 年第一期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IV

目 录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4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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