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27
债券代码:188407.SH 债券简称:21 中豫 0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专业投资者)(债券简称:21 中豫 01,债券代码:188407.SH)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下述重大事项予以报告。
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豫资”或“公司”)于2021年8月27 日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21)豫 0105 民初 19903 号)。本次诉讼一审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9 日于网上开庭审理。中原豫资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收
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 0105 民初 19903 号
之一)。上诉事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
在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进行披露。原审原告不服一审裁
定内容,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立案,案号为(2022)豫
01 民终 1174 号。本次诉讼进展如下: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收到司法文书的时间
中原豫资于2021年8月27日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2021)豫 0105 民初 19903 号)。本次诉讼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
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9 日于网上开庭审理。中原豫资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收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 0105 民初
19903 号之一)。原审原告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立案,案号
为(2022)豫 01 民终 1174 号。
(二)诉讼受理机构
本次诉讼一审受理机构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二审受理机构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河南源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住所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 号富田财富广场1号楼1203 号房间被告一:河南省豫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耿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宝瑞路 116 号六号楼 510 室
被告二: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建斌,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 27 号省财政厅西配楼
(四)上诉人请求内容
上诉人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 0105 民初 1990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裁定本案属于中共河南省委第一招待所启动综合改革工作,为解决其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涉案大楼处置问题),因行政机关文件调整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该认定错误。
2、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诉述,上诉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债权、债务概括转让所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而不是行政纠纷案件。上诉人对于因企业改制而通过行政划转获取的首期补偿款没有任何异议,各方也未因该首期补偿款的认定与支付发生任何争议。本案的争议在于,被上诉人概括承接省委一所的全部债权、债务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 民初 19903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二审尚在审理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
三、影响分析
根据《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司在收到传票后,己依法应诉并积极配合案件的相关审理程序。一审裁定结果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驳回河南源升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目前等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结果。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21 中豫 01 的受托管理人,根据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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