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7-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9年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30

2019 年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2019 年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 簿记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 月

2019 年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2

声明及提示

一、 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声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 完整。

三、 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简化发行核准程序

有关事项的通知》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 已对本期债券发行

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四、 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 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

2019 年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3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 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 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

出的任何决定, 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 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 因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自

行承担。

五、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 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 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 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 一) 债券名称: 2019 年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 第一期) ( 简称“19 中原豫资债 01”) 。

( 二) 发行总额: 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6 亿元。

2019 年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第一期) 募集说明书

4

( 三)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 附设第 3 个计息年度末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 四)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 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债券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根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 简称“ Shibor” ) 的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 基准利率为发行

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

放利率网( www.shibor.org) 上公布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

率( Shibor( 1Y) ) 的算术平均数( 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在债

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簿记建档发行系统, 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 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发行利率,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

变。

( 五) 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 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

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公开发行。

( 六) 发行对象: 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对象为在中

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除

外)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或 A 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