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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9年第一期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绿色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6-15

2019 年第一期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52221.SH 债券简称:G19 城南 1

2019年第一期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绿色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0年6月24日

 债券付息日:2020年6月29日

2019年第一期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绿色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0年6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19年6月26

日至2020年6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

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 : 2019年第一期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绿色债券

2、债券简称:G19城南1

3、债券代码:152221.SH

4、发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期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债券期限:7年期,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54%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 : 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6

年6月25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6月26日(上述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54%,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5.4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0年6月24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

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0年6月29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 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

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2019 年第一期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行账户。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

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

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

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 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

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

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019 年第一期盐城市城南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0 年付息公告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 ,自2018年11月7日起

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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