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9-07-03 09:56:41 股吧网页版
2019年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03

2019 年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

1

声明及提示

一、 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

及领导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

证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 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

调查,确认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信用承诺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法

律服务机构均已出具信用承诺书,承诺若违反已出具的信用承诺书,

将依据《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发行人承诺,公司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

地方政府债务。

五、律师勤勉尽职声明

2019 年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

2

本期债券的法律服务机构及经办律师承诺:由本所同意发行人

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

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

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

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在确认投资之前,充分了解本

期债券的风险。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日后交易币种的汇率、利率、税金变动等所产生的风险,以及因政

治、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均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

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债权代理协议》 中的安排。

七、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

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

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

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八、 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 债券名称: 2019 年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绿

色债券(简称“19 青州绿色债”)。

2019 年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

3

(二) 发行总额: 人民币 12 亿元。

(三)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8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设置本金

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 4、 5、 6、 7、 8 年末分别按照

债券发行总额的 20%、 20%、 15%、 15%、 15%、 15%的比例偿还债

券本金。

(四)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年利率

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终基

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

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付息,不计复利。

(五) 发行方式: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

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公开发行。

(六) 发行范围和对象: 本期债券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

点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

分的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 A 股

证券账户或合格基金证券账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购买者除外)。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