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9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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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闫新乐,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王迅彪,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建辉,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4
年 4 月发行了 24 伊川 01 公司债券,该只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经查明,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转借募集资金
2024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将 24 伊川 01 募集资金转借至合
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涉及金额 1.085 亿元,占该债券发行金额的54.25%。
(二)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24 伊川 01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偿还到
期公司债券本金。2024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用于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涉及金额合计 1.99 亿元,占该债券发行金额
的 99.50%,后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赎回相关理财产品。2024 年
4 月 19 日至 4 月 22 日,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其他有息债
务,涉及金额合计 0.905 亿元,占该债券发行金额的 45.25%。
(三)未如实、准确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发行人在 2024 年 8 月至 2025 年 4 月期间披露的 2024 年中
报、2024 年年报中,未如实、准确披露 24 伊川 01 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发行人存在募集资金违规转借他人、未按约定使用的情形,也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
简称《挂牌规则》)第 1.4 条、第 1.6 条、第 1.7 条、第 4.1.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持续信
息披露指引》)第 1.3 条、第 2.1.1 条、第 3.4.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闫新乐作为发行人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迅彪作为发行人时任总经理,张建辉作为发行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挂牌规则》第 1.4 条、第 1.7 条,《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1.3 条、第 2.2.2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发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挂牌规则》第 1.8 条、第 7.2 条、第 7.4 条,《持续信息
披露指引》第 8.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3 年 8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伊川财源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闫新乐,时任总经理王迅彪,时任财务负责人张建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挂牌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义务,合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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