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17
2019 年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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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提示
一、 公司声明
公司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主要由募投项目收益、发行人经营收益和宜春
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构成。
二、 公司相关负责人声明
公司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
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 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
业惯例,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 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意《 2018年宜春市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和
《 2018年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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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债券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
行负责。
五、 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公司和主承销商外,公司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
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 2018年宜
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之募集资金
专户监管协议》、 《 2018年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
廊建设专项债券之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 2018年宜春市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和
《 2018年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的安排。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 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 2019年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城市地下综合
管廊建设专项债券(简称“ 19宜春管廊债” )。
(二)发行总额: 人民币5亿元。
(三)债券期限和利率: 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
年利率为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
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
率网( www.shibor.org) 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 1Y)利率的算术平
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的最
终发行票面年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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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四)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在债券存续期
内的第3、 4、 5、 6、 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20%、
20%、 20%、 20%、 20%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
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
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
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
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
于人民币1,000元。
(六)发行方式及对象: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
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公开发行。在承销团
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的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
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七) 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就本
期债券提出在银行间市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或交易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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