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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2019年海门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0年付息公告(152156)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24

2019 年海门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0 年付息

公告

2019 年海门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开始支付自 2019 年 4 月 2 日至 2020 年

4 月 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 2019 年海门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 19 海城发(代码: 152156)

3、 发行主体: 海门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 14.00 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在债券存续期

的第 3 年末至 7 年年末,每年分别按照 20%、 20%、 20%、 20%、 20%

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6、 本计息期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

5.2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 起息日: 2019 年 4 月 2 日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9 年 4 月 2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1 日止。

9、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9 年 4 月 2 日至 2020 年 4 月 1 日。

2、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4 月 1 日,截

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

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 付息时间: 2020 年 4 月 2 日。

三、付息/兑付办法

(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

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

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

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9 年海门市城市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予以

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9 海城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

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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